丹阳市财政局文件
丹财〔2018〕173号
关于印发《丹阳市政府采购
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丹阳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丹阳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丹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丹阳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采购人直接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采购人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预算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职责。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必要性以及采购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内部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采购人申请直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1);
(二)采购人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三)采购人内部会商意见或采购人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四)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项目采购需求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七条 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论证应当包括:
(一)专业人员对“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论证意见。意见含混不清、没有明确“唯一性”和“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二)专业人员分别形成各自的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按要求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附件2),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三)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附件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附件3)和项目采购需求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公示期满后,不予受理。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属于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当提供项目紧急采购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www.zjzc.gov.cn)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主管预算部门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采购人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变更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资料和申请流程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资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情形,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单位内部会商或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不需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送财政部门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丹阳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规定》(丹财[2015]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附件2: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
附件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