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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2]902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办公室,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办公室,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办公室:


    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编制发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并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文件》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编制发布《标准文件》,是落实中央部署、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的具体举措。《标准文件》分别针对小型项目以及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对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标准文件》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广电、民航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标准文件》的社会影响。

(二)认真组织学习。《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2007年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做了较大的简化,《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在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也有很多创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带头学,工作人员认真学,切实掌握《标准文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学习《标准文件》,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

(三)做好培训工作。为保证《标准文件》正确适用,要在实施前组织广泛培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发挥其在《标准文件》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广电、民航等部门,要对全行业和全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各级行政监督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标准文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有关培训工作。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要体现公益性,确保培训质量,并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做好《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标准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九部门《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对《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行业部门可以做出的补充规定,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标准文件》的实施时间、解释和修改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执行。

(二)做好行业范本和《标准文件》的衔接。《标准文件》发布实施后,准备编制行业范本的,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要采取两个本子的形式,《标准文件》规定通用部分,行业范本规定本行业专用部分,两个本子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施工招标文件。

(三)做好《标准文件》的发布和发行工作。为方便社会各界阅读使用《标准文件》,在各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布《标准文件》电子文本,供市场主体免费下载使用。为保证《标准文件》文本的统一性,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件》为书面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书面正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正式文本为准。

(四)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及时反映情况。《标准文件》实施过程中,欢迎社会各界反映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10-685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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