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水保[2020]23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探索统一监测。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四)简化验收材料。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五)规范评估时段及程序。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推行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六)明确评估内容及重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主体,分析区域土石方平衡情况并提出综合利用方案,调查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等。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七)进一步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对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内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情况,进一步采取优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优化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作为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各省份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创造更多务实管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九)落实主体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十)创新监管方式。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管工作,积极推行遥感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督促指导开发区内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多渠道听取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入区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