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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取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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