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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1129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工程顺利进行,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丹阳市委《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执行工业企业负担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丹发〔201038号)和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丹政发〔201094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对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工程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优惠项目范围包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城市公共服务、民政慈善救助、殡葬服务、绿化、消防、交通管理、环境卫生、水利、老年和青少年服务设施等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投资兴建的公益性工程。

二、对政府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基金等行政性、基金类收费,享受工业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实行免收。对部分事业单位收取的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按投入成本及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对可以实行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材料试验费等要放开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在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价格竞争。竞标时按国家规定基准价至少下浮20%后,方可参与我市中介市场竞标,具体由市招管中心实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来确定收费。对部分不具备竞争的中介机构,按工业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实施收费限价。(详见附表二)

 

四、对上级部门或外地垄断性服务单位的收费,由建设单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减免。

 

五、列入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工程计划的,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方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以上通知自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执行。原丹政发〔201094号《关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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